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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贯彻落实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11-07 来源:淮安市供销合作总社

 淮供发〔201836

 

关于认真贯彻落实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县(区)供销合作总社:
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全国总社、省总社分别发出通知(全国总社供销经字﹝2018﹞31号、省总社苏供办﹝2018﹞83号),要求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。省总社本月2号在镇江召开了全系统统计工作会议,进行了专题部署。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,保障统计工作依法依规运行,现将贯彻落实《规定》及全国总社、省总社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高度重视,增强责任意识

《规定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完善统计体制要求的具体体现,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,发挥统计基础性、综合性作用,意义十分重大。各县(区)社要认真学习镇江会议精神,把贯彻落实《规定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,切实增强责任意识,按照省总社统计报表制度,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,客观、全面、真实地反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情况。

二、结合实际,开展自查自纠

对照《规定》和省社有关通知精神的要求,认真排查在遵守统计法律法规,遵守国家统计政令,遵守统计职业道德,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。结合供销合作社业务实际,对照报表制度,认真排查执行统计制度、填报统计数据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、规范管理统计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,主动整改,提升系统统计工作水平。

三、继续完善开放办社相关手续

按照省总社苏供办﹝2018﹞83号通知要求,认真梳理开放办社企业名单。对正常填报数据的开放办社企业,参考《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(暂行)》(苏供办﹝2017﹞32号,见附件),及时完善相关手续,务必在11月20日前完成所有开放办社企业的社务指导协议等相关手续。

各县(区)社的自查情况及协议签订情况于24日前报市社市场建设处,电话:83950632,邮箱:GXSSCC@163.COM

 

附件《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(暂行)》

 

 

淮安市供销合作总社   

2018年11月7日    

 

附件

 

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

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(暂行)

 

为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"三会"制度,加快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步伐,扩大为农服务队伍,提高为农服务水平,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《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入社主要对象

1、与省总社本级企业有资产、业务合作关系的社会法人组织;

2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;

3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其联合社、协会;

4、其它省级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;

已经成为省总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不再重新登记。

二、入社基本原则

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动摇,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不偏离,不搞强迫命令,开展合作与联合,实现双方优势互补,共同发展。

三、入社条件

1、在有关部门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,能够自负盈亏;

2、管理规范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,有信誉、有效益、有带动力;

3、承认省总社《章程》,完全自愿加入,履行义务;

4、申请加入省总社、成为省总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,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如发生违法行为,完全自行承担。企业安全生产、职工权利与义务等自行全权负责。

四、入社程序

符合入社条件的向省总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,填写入社申请表。由省总社社有企业、设区市社、县供销合作社推荐,经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事业处、发展规划处、资产管理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审核,报省总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发给成员单位证书,正式成为省总社成员单位。

五、成员单位的权利

1、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;

2、享有省总社相关政策、农产品信息、展会等各种服务;

3、参加省总社组织的国内、国际交流活动;

4、对省总社工作进行建议、监督;

5、按规定选举担任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、监事,并出席有关会议。

六、成员单位的义务

1、承认和遵守《章程》;

2、执行省总社决议,完成省总社委托的任务;

3、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;

4、向省总社报告工作,反映情况,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数据;

5、接受省总社的指导、协调和监督。

 

七、退社程序

成员单位退社时应向省总社提交书面申请,由省总社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于次年起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,并收回成员单位证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省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,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。

1、丧失法人资格的;

2、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;

3、违反《章程》,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;

4、故意侵害省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(成员单位)合法权益的。

八、附则

1、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,制定本级成员单位的《入社登记办法》。

2、本办法由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。

3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